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客户销售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1712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客户销售渠道的监管,经集团公司研究,特制定如下监管意见:

一、凡签订《2023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的公司,均增加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作为江西省省内砂石销售违约保证金,保证所采购的砂石不销往外省。

二、不签订补充协议和缴纳保证金的公司,一律与其解除《2023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立即进行清算并退还其所有购砂预付款。

三、凡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公司,经查实所购砂石销往外省的,立即解除协议,并不予返还该公司缴纳的违约保证金。

四、我公司开具电子砂票上将注明“ 省内供砂”字样。

五、凡新增的省内购砂客户需签订新协议。



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2023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需向甲方预先支付预付购砂款人民币200万元。预付购砂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立即签署协议。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采用浮动的计价方式,单次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即时销售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并以此价格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三、货款实行单次结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载完毕时结算,货款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乙方在预付款不足时可补充购砂预付款,乙方承诺每次补充预付款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乙方需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作为江西省省内砂石销售违约保证金,保证所采购的砂石不销往外省。经甲方查实所购砂石销往外省的,立即解除协议,并不予返还该公司违约保证金。

五、乙方签订协议后,即可通过甲方砂石交易系统发送购砂预约委托,但所有预约委托船舶必须在甲方砂石交易系统已打卡登记的船舶。

六、乙方委托配载的运输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除外)。乙方所委托的船舶未在甲方进行量方登记信息的,乙方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并向甲方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甲方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

七、为保障采区及运输安全,甲方有权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量方和信息登记。乙方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八、乙方所委托船舶凡未进行生产的,可以取消委托或申请延迟生产配载,但延迟配载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七天。

九、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不予退货。

十、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销售业务,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一、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业务。

十二、乙方自行与承运船舶协商具体运输业务,若乙方与承运船舶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乙方知晓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开采受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供货数量及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四、乙方所采购砂石的卸载地应与甲方出具的随船《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所注明的目的地一致。经AIS航行轨迹查询或通过其它途径核实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砂业务并解除本协议。

十五、乙方应知晓并同意,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甲方违约,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十六、乙方可授权指定业务代表人一名,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人委托书》,负责与甲方进行各项业务对接。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非指定业务代表人的业务请求。指定业务代表人的变更应由乙方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人委托书》进行确认,并交付甲方存底。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八、乙方可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即视为本协议终止。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九、甲方账户名称: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

账号:727049400000088888

二十、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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