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鄱阳湖减载砂石销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3152

各购砂用户:

根据2023年赣鄱集团公司公布的砂石价格,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在保障居民平价用砂的基础上,现将本年度内富余部分的鄱阳湖减载砂石销售公布如下:

一、鄱阳湖减载砂当前销售价格为77元/吨(含13%增值税专票),如有价格调整另行公告并执行。 

二、接减载砂船吨位须控制在2000-4000吨范围内,并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运输各项资质。

三、减载砂船装载完毕后,只能从九江市城西砂石集散中心码头上岸。自减载锚地至城西的船舶运费及可能产生的滞期费均由购砂用户承担,城西砂石集散中心另收取上岸费用为13元/吨。

四、减载砂及上岸费均按随船的砂石采运管理单吨位进行结算。

五、减载砂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接砂开始则不予退换,并视为交货。

六、减载砂仅对已注册公司用户销售,不对个人销售。凡有意购买减载砂的用户,必须一次性向我公司汇入500万元作为购砂预付款。

七、购砂用户必须承担义务条款。凡签约购买减载砂用户,根据我公司“居民平价砂石”供应需要,必须承担我公司“居民平价砂石”接驳及运输服务。“居民平价砂石”的船舶运输费用暂按9.77元/吨进行结算,无滞期费,如因运价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

八、如有意向的购砂用户,可于2023年8月21日前来我公司进行洽谈。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长江以南、春江路以北、白华路以西、青龙寺以东,联系人:胡俊,联系电话:13807926630。

附件:减载砂销售协议




九江长鑫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1日








2023年度减载砂石砂石供应协议书

                              合同编号:

供货方(甲方):九江长鑫商贸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需向甲方预先支付预付购砂款人民币500万元。预付购砂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立即签署协议。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采用浮动的计价方式,鄱阳湖减载砂当前销售价格为77元/吨(含13%增值税专票)。如有价格调整另行公告并执行,以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即时销售价格为准。

三、减载砂及上岸费均按随船的砂石采运管理单吨位进行结算。

四、货款实行单次结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载完毕时结算,货款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乙方在预付款不足时可补充购砂预付款,乙方承诺每次补充预付款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乙方委托配载的运输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除外)。乙方所委托的船舶未在甲方进行量方登记信息的,乙方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并向甲方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甲方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

六、乙方委托配载船舶的运力须控制在2000-4000吨范围内。

七、减载砂船舶装载完毕后,只能从九江市城西砂石集散中心码头上岸。自减载锚地至城西的船舶运费及可能产生的滞期费均由乙方承担,城西砂石集散中心另收取上岸费用为13元/吨。

八、减载砂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接砂开始则不予退换,并视为交货。

九、购砂用户必须承担义务条款。凡签约购买减载砂用户,根据我公司“居民平价砂石”供应需要,必须承担我公司“居民平价砂石”接驳及运输服务。“居民平价砂石”的船舶运输费用暂按9.77元/吨进行结算,无滞期费,如因运价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

十、乙方知晓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开采受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供货数量及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一、乙方应知晓并同意,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甲方违约,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三、乙方可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即视为本协议终止。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四、甲方账户名称:九江长鑫商贸有限公司

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

银行账号:727049800000006348

十五、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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