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甲方):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以竞量(价)方式取得甲方所产鄱阳湖砂石上海区域销售代理权,
甲、乙双方在诚信经营及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2023年度鄱阳湖砂石原材料上海区域销售代理权事宜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一、区域代理范围
上海市全区域,包含上海市各港口码头。
二、区域代理时效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区域销售代理的单价及总价的计算
(一)区域销售代理所含砂石原材料的每吨单价
甲、乙双方约定,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即时价格为上海区域销售代理砂石原材料的每吨底价,
上海区域销售代理的每吨购买单价=底价+ 元/吨(以乙方竞标时填写的加价额度为准,
加价额度在竞量未达到200万吨时可为零),并以此价格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二)区域销售代理的总价
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期内上海区域销售代理砂石原材料总价计算方法如下:
上海区域销售代理的每吨购买单价×乙方竞量时所报的吨位为上海区域销售代理总价款。
2.乙方竞量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乙方购买甲方所产鄱阳湖砂石的数量以乙方竟量文件确定的数量为准。
四、上海区域销售代理的货款结算
(一)乙方须在24小时内(截止时间:2023年 月 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砂款,
否则,本协议不生效;购砂款总额= 元/吨(首次单价)×200万吨—100万元(竞价保证金),
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乙双方约定,如遇甲方调整销售单价等原因,乙方购砂款出现不足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补充购砂款,
补充的购砂款总额应达到本协议所约定的总价数量。补充的购砂款未能及时到达甲方账户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三)甲方账户名称: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
账号:727049400000088888。
五、乙方的权利
(一)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甲方生产的鄱阳湖砂石独家销售权。
(二)甲方仅为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目的地仅为上海港的砂石采运管理单,
不再为甲方其他客户出具到上海港区域的砂石采运管理单。
(三)乙方享有优先船舶量方及船舶信息录入权。
(四)乙方享有当日排号船舶的优先配载及核减载权。
(五)乙方有权在上海区域范围内建立隶属自己管理的二级、三级代理机构,其二级、三级代理机构应向甲方备案。
(六)乙方所委托船舶凡未进行配载的,可以取消委托或申请延迟生产配载。
六、乙方的的义务
(一)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销售量。乙方应根据甲方开采计划制定合理的年度销售计划。
(二)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未在甲方登记船舶信息的,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
并向鄱阳湖采区现场监督指挥部提前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
(三)乙方委托配载的运输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除外)。
乙方所委托的船舶需再变更登记信息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如实提供船舶资料和变更登记信息才能安排配载。
(四)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发生非甲方责任的故障、事故,乙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处理,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作业。
凡因此对甲方造成各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五)乙方自行与承运船舶协商具体运输业务,若乙方与承运船舶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年度甲方的砂石销售将准备使用甲方的砂石交易系统,乙方及委托的船舶要认真学习并使用此砂石交易系统。
七、甲方的权利
甲方为保障采区作业及运输安全,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信息登记,乙方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在采区航行及配载作业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水面生产作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船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所委托船舶的配载作业。
(三)乙方委托的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并影响生产作业及航行安全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各项业务,
直至整改完成再予以恢复。
(四)乙方委托的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就离港的,则立即永久性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
甲方有权暂停委托方的销售业务,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乙方委托的船舶只能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卸货,经各种途径核实确认不一致的,
甲方有权取消该运输船在甲方公司的承运资格。
(六)乙方所采购的砂石卸载地应在上海港范围内,经各种途径核实确认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暂停供砂业务,
其非上海区域销售量不计入上海区域销量。
(七)乙方知晓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开采受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供货数量及时间,
乙方应予以配合,且不得以供货数量不足作为销量不达标理由。
八、砂石质量
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
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
不予退货。甲方应根据各采区开采条件,尽可能保障乙方所购砂石产品质量。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竞量(价)结束后未能支付所承诺的全部购砂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竞价保证金,
并有权与竞量(价)次高者另行签订上海区域销售代理协议。
(二)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期内未完成竞量(价)时承诺的销售量时,
则按(竞价销售量-实际销售量)×首次销售价×20%的方式计算销售不达标违约金,违约金在乙方的购砂款内予以扣除。
十、本协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甲方违约,
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十一、联系联络
乙方可授权指定业务代表一名,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负责与甲方进行各项业务对接。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非指定业务代表的业务请求。指定业务代表的变更应由乙方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进行确认,
并交付甲方存底。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一)在履行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若协商未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