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10309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砂石销售工作,确保年度开采销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公司2021年度集团客户砂石销售工作情况及2022年砂石市场状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公司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一、集团客户定义

集团客户是指经国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公司(企业),且首次支付购砂预付款数额不低于本方案及签协议要求的公司(企业)。

二、销售方式

(一)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指定其子公司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实施具体砂石销售业务。

(二)集团客户确定购砂意向后,应预先向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预付购砂款,并签订《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后实施具体购砂业务。

三、销售价格

2022年度砂石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即时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

四、运输船舶

(一)集团客户所委托的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并已在赣鄱实业(拓新建材)公司进行登记的船舶。

(二)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不得参与运输。

(三)为保障采区生产及运输安全,集团客户委托的船舶在安排生产时船舶配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船面作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部门水面作业安全要求。

(四)所有已委托运输船舶信息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相互监督。

(五)原有登记信息船舶擅自改造船体数据的,一经发现则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承运资格。

五、销售管理

(一)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公司即开始承运船舶到达指定水域进行看船登记(预排号)。

各承运船舶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看船登记,完成看船登记的即可离港。此看船登记信息至开采时,有集团客户委托的船舶排号有效,无集团客户委托的船舶排号作废。正式开采后,已有委托信息的船舶在接到生产调度通知时必须按时到达指定水域候采,未能按时到达的则需要重新看船登记再行安排生产。

(二)集团客户自签订协议后,即可发送委托订单,所发委托仅限已进行看船登记的运输船舶,凡委托未看船登记船舶的订单无效。

(三)集团客户应保持足够的采购预付款,当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砂石货款时,应及时予以补充,每次补充预付款的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否则,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供应砂石原材料,其委托一并无效。

(四)集团客户委托的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就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公司有权暂停委托方(集团客户)的销售业务,并要求集团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集团客户委托的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订单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订单业务。承运船舶恶意超载作业三次以上的,则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公司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

六、砂石质量

因本公司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

七、联系联络

(一)集团客户应授权指定业务代表,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与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对接。

拓新建材公司联系人:潘东明  联系电话:13807022202

胡  凯  联系电话:15979927050

(二)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拒绝非指定业务代表的业务请求。

(三)集团客户指定业务代表的变更应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确认,并交付市场营销部存底备案。

八、本方案期限

(一)本方案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二)《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签订时间为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三)《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后,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四)集团客户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协议,收到客户书面申请后协议自动终止。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该集团客户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五)签订协议后,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违约,并由集团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2022年度集团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需向甲方预先支付预付购砂款人民币5000万元。预付购砂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立即签署协议。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采用浮动的计价方式,单次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即时销售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并以此价格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三、货款实行单次结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载完毕时结算,货款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乙方在预付款不足时可补充购砂预付款,乙方承诺每次补充预付款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乙方签订协议后,即可向甲方发送购砂预约委托,但所有预约委托船舶必须为甲方已看船登记的船舶。

五、乙方委托配载的运输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除外)。乙方所委托的船舶需再变更登记信息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如实提供船舶资料和变更登记信息才能安排配载。

六、为保障采区作业及运输安全,乙方应知晓以下内容:

(一)甲方有权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信息登记,乙方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在采区航行及配载作业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水面生产作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船舶,甲方可拒绝乙方所委托船舶的配载作业过程。

(三)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发生非甲方责任的故障、事故,乙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处理,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作业。凡因此对甲方造成各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四)因甲方责任形成的故障、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予以配合。

七、乙方所委托船舶凡未进行生产的,可以取消委托或申请延迟生产配载。

八、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不予退货。甲方应根据各采区开采条件,尽可能保障乙方所购砂石产品质量。

九、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销售业务,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业务。

十一、乙方自行与承运船舶协商具体运输业务,若乙方与承运船舶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乙方知晓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开采受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供货数量及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三、乙方应知晓并同意,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甲方违约,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十四、乙方可授权指定业务代表一名,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负责与甲方进行各项业务对接。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非指定业务代表的业务请求。指定业务代表的变更应由乙方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进行确认,并交付甲方存底。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六、乙方可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即视为本协议终止。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十七、甲方账户名称:九江市拓新建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白水湖支行;

账号:727040100100141051。

十八、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九、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办: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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