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8262

公司各部门:

《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

附件2:《指定业务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    



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确保年度开采销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公司2019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情况以及2020年省内砂石市场状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一、销售范围

与本公司签订购砂协议,供应本省省内建设用砂的购砂客户。

二、客户定义

省内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是指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公司)。

三、销售方式

(一)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销售业务(提供3%增值税票)。

(二)在确定客户购砂意向和确认客户资质后,客户需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与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后实施具体购砂业务。

(三)客户在采购砂石之前,支付相应的购砂预付款。在正常采购业务当中,保持足够的采购预付款额度,预付款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否则,本公司有权暂停供砂。

(四)省内客户享有优先配载权。

四、砂石质量

因公司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所销售的砂石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

五、销售价格

2020年度砂石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即时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

六、运输船舶

(一)客户可自主委托船舶进行配载,所委托的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

(二)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不得参与运输。

(三)客户委托的船舶,未在公司登记信息的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原已在公司登记信息的船舶至少按20%的比例进行抽检复量船舶数据。

(四)为保障采区生产及运输安全,市场营销部经报请现场监督指挥部集体研究,可以决定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量方和信息登记,客户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五)客户委托的所有运输船舶信息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相互监督。

(六)客户委托的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就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对委托方(省内客户)暂停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客户委托的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公司有权暂停委托客户的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业务。

(八)客户委托的运输船舶的AIS系统应当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配载。

七、违约销售责任

客户所采购的砂石卸载地应与随船的《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所注明的目的地一致。经AIS航行轨迹查询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不一致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即采购单位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支付),并停止供砂业务。

八、联系联络

(一)客户应授权指定业务代表,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负责与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对接。

公司联系人:潘东明   联系电话:13807022202

姚  远   联系电话:13607923871

(二)公司有权拒绝非指定业务代表的各项业务请求。

(三)客户的指定业务代表变更应由客户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进行确认,并交付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存底。

九、方案期限

(一)本方案有效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

(二)《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三)客户可书面申请提前终止协议,收到客户书面申请后协议自动终止。公司将在收到书面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四)客户应知晓并同意,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公司违约,并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需向甲方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立即签署协议。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采用浮动的计价方式,单次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即时销售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并以此价格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三、砂石供应采取预付款制度,即乙方从甲方购买砂石前,应当按照所购的砂石量向甲方支付足额的预付款。

四、货款实行单次结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载完毕时结算,货款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

五、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不予退货。

六、乙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的船舶进行配载运输(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除外)。乙方所委托的船舶未在甲方进行量方登记信息的,乙方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并向甲方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甲方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

七、为保障采区及运输安全,甲方有权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量方和信息登记。乙方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八、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AIS系统应确保正常使用,甲方有权对无法查询AIS信息的运输船舶不予安排配载。

九、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就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销售业务,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乙方委托的运输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业务。

十一、乙方自行与承运船舶协商具体运输业务,若乙方与承运船舶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乙方所采购砂石的卸载地应与甲方出具的随船《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所注明的目的地一致。经AIS航行轨迹查询或通过其它途径核实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一次性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三、乙方应知晓并同意,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甲方违约,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十四、乙方可授权指定业务代表一名,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负责与甲方进行各项业务对接。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非指定业务代表的业务请求。指定业务代表的变更应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进行确认,并交付甲方存底。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处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结算,扣除违约金(如有)后将多余部分无息予以退还。

十六、乙方可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即视为本协议终止。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在甲方处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结算,扣除违约金(如有)后将多余部分无息予以退还。

十七、甲方账户名称: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十里支行;

账号:1507230009200059720。

十八、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九、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业务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因工作需要,现全权委托         为我公司与贵公司的指定业务代表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砂石采购业务对接;

2.负责运输船舶的信息报备及发送;

3.负责采购货物吨位信息的核定;

4.负责货物发送及接收信息;

5.进行业务对账;

6.负责其他业务对接。


1.指定业务代表人的联系电话:

2.指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方(盖章)

委托日期:2020 年   月   日

指定业务代表人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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